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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初,李某租用熊某东莞市横沥镇一厂房,并找来另外两人,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生态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厂房各自进行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未
经环保处理直接排出厂外。经营一周后被投诉,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上述厂房进行查处,经检测发现均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房东熊某明知李某等人租用其厂房用于非法电镀生产,仍将厂房出租,其行为也已构
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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