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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如下:
①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发布,具体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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