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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验先投”必须要“双罚”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100万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之所以会有是否需要“双罚”的疑问主要原因是对于以上法条中的分号的理解不同。    

支持“双罚”的小伙伴认为,“逾期不改正”是仅针对前面“责令限期改正”的跟进处罚。并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中的法条之间都是分号,而分号的作用,就是并列的意思,并列就是都得执行。    

不支持“双罚”的小伙伴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在“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后,那就应该以“逾期不改正”作为适用“双罚”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的分句(尤其当分句内部还有逗号时)之间的停顿,以及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 

根据国家标准对于“分号”的描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中的“分号”间隔出来的几句话,都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递进关系

因此,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上都应当进行“双罚”,即不仅要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100万的罚款还要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20万的罚款。

对“未验先投”必须要“双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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