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生变动的,且经确定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范围的,排污单位(建设单位)参照本要求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若排污单位(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一、变动情况。变动前原已验收项目环评、排污许可、验收具体情况;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方面阐述变动内容,重点关注排放口位置、排放口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变化情况,分析变动原因并综合判定变动内容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管理范围。涉及多次验收后变动的,依次注明变动情况,明确累积变动的内容。
二、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针对验收后变动导致的产排污环节变化情况,分析污染物浓度、总量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达标方案,明确排放种类、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是否增加;分析验收后变动导致的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变化情况,分析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涉及多次验收后变动的,分析累积变动内容的环境影响。
三、结论。根据验收后变动内容和环境影响,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之一。如果不属于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可以纳入排污许可证变更管理。涉及多次验收后变动的,按照累积变动内容进行判定。
下一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