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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GB 41616-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GB 41617-2022《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 41618-2022《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 26453-2022《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HJ 772-202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
7、GB 41930-2022《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
二、以下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将于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同时,《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1、HJ 1261-2022《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2、HJ 1262-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3、HJ 1263-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4、HJ 1264-2022《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出修改,进一步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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