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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3年即将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一、以下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GB 41616-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GB 41617-2022《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 41618-2022《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 26453-2022《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HJ 772-202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

7、GB 41930-2022《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

二、以下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将于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同时,《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1、HJ 1261-2022《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2、HJ 1262-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3、HJ 1263-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4、HJ 1264-2022《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出修改,进一步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四、废止文件

2023年1月1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废止。

自2024年7月1日起,《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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