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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1、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3、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2021年5月1日起按新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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