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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章,盖有CMA章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第二款规定:“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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