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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8月19日针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的《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5〕35号)进行函复(环函〔2005〕350号),现将其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这是目前能找到的针对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最重要的法源依据。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两大类,分别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及行业性排放标准。除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外,类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这类具有跨行业均需执行的标准都属综合性排放标准,其主要特征为适用范围广。
根据前款所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属综合性排放标准。由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颁布,因此《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更严。地方标准之所以能够存在,在于其限值要求更加严格,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简而言之,只要地方大气综合性排放标准严于国家大气综合性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大气综合性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原则: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前言,“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简而言之,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无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行业性排放标准与综合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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