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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确定,《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属于豁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豁免环评手续并不免除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登记。
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等相关程序。
03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超过5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4)排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情形发生前,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资料,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6)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04 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