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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环境应急工作的 相关要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2、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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