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1.青岛某铸业公司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对青岛尚韩铸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未在平台查询到该公司2021年、2022年的自行监测数据。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以来正常生产,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对生产废气和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312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认真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手段加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有效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青州某粘土钙粉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基本案情】
青州市某钙粉颗粒厂建有粘土钙粉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简化管理类别,依法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2年1月2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之规定。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对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潍坊某玻璃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基本案情】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执法人员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查,发现潍坊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涉嫌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022年8月1日,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联合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钢化玻璃和中空玻璃,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
经核实,该公司属于特种玻璃制造行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之规定。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3万元。
【案件启示】
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开展线上排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线索;施行省、市、县三级线下联动,依法查处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既强化对新建建设项目监管,又有效提升排污许可监管效能。
4.梁山某水泥公司未将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梁山某水泥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份在监控系统标记停产至今,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联网和数据上传,但通过历史用电量比对,该公司2022年5月用电数据异常增高。
经实地核查,该公司2022年5月未在监控系统提交生产报告、擅自进行间断生产,自动监测设备未重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实时上传颗粒物数据。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之规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4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对间断生产企业要引起重视,督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重点核查生产期间是否做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联网、数据正常传输,指导提升环保规范管理责任和意识。
5.临沂某钢管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反馈问题线索对临沂某钢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申请延续,但实际已停止生产经营,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临沂巨石钢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临沂巨石钢管有限公司在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期间产生并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之规定。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5.625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还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建设项目租赁经营的排污主体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依证排污。
6.德州某纸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德州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2021年废水排放口五日生化需氧量未按照1次/周的规定开展监测,碱回收废气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未按照1次/月的规定开展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未按照1次/月的规定开展监测。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手段开展排污许可日常监管,提高了执法精准性,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
7.济南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巡飞等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发现问题。
2022年6月,济南市空气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推送雪野街道办事处某村附近空气污染指数急剧升高的问题,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堆场存在未覆盖的问题。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堆场内物料全部露天存放,现场未采取任何覆盖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3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7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5万元。
【案件启示】
运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巡飞精准发现问题,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及时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手段、“技防+人防”的有效结合,提升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依法、精准、科学管理水平。
8.潍坊某纺织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自动监测数据排查发现,潍坊某纺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废水稀释排放,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通过利用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有效提高了企业守法自觉,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9.山东某科技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
【基本案情】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充分发挥第三方辅助执法作用,2022年5月,聘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团队走航发现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附近臭气浓度出现高值点。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异味明显。
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企业在装卸原料过程中未将生产车间门窗关闭,导致部分恶臭气体外逸。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8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125万元。
【案件启示】
利用走航车、PID、FID等高科技设备,能够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持续对监管薄弱环节不定期开展走航监测,有利于对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0.梁山某制造公司产生VOC未在密闭空间中收集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喷涂环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区发现有一辆挂车车身鲜亮、车身漆面粘手。
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挂车未进入烘干房进行烘干,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喷漆工人擅自将刚喷涂完毕的车辆直接放置在厂区露天晾晒。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9万元。
【案件启示】
日常执法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切实转变了执法方式,对企业实现“无事不扰”,更好地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了执法效能的提高。
11.莒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日照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莒县某建材厂9月26日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超标0.04倍,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9月26日发生颗粒物浓度超标后,立即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对除尘设施维护保养等应急措施,降低了污染物排放。9月27日,该企业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已达标。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
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并向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既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技术手段,精准快速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又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12.跨省联合执法查处散乱污砖厂案
【基本案情】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建立完善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022年8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接信访投诉反映,阳谷县寿张镇某村南首有处砖厂生产时噪音较大,且无任何手续。
该厂距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约800米,其用水、用电为台前县供应。
阳谷县分局立即会同寿张镇政府、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台前县城关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检查,发现该砖厂未生产,无环评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责令砖厂立即停止建设。
该砖厂提出自行拆除不再建设,阳谷县分局联合寿张镇政府监督其拆除,并联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和台前县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切断该砖厂的生产用电供应。
2022年9月,该砖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完毕。
依据《聊城市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4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决定对该砖厂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对于两省交界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黄河流域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共话联动执法、共谋绿色发展。以联动执法完善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两地优势,集中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力。
13.和公安联合执法查处非法倾倒危废案
【基本案情】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公安局成立“枣庄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办公室”,加强协作配合。
2022年8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在峄城区峨山镇某村东发现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提前介入。
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峨山镇人民政府联合调查,发现系不法分子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该案的成功查办,充分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勤联动执法的巨大合力。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公安局成立“枣庄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办公室”,使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培训、联动执法等系列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形成了公安环保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办机制,对潜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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